大连海事大学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创新中心章程(征求意见稿)

2016-03-08 860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按照《大连海事大学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连海大校发〔2015〕310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创新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中文名称为大连海事大学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创新中心,简称“海大综交协创中心”;英文名称为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Transport Studies @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缩写为CICTS@DMU。

第二条 中心宗旨:以国家大力发展综合交通重大需求为导向,聚焦以港口与航运系统为枢纽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以绿色增长为导向的综合交通运输理论、方法,战略性、前瞻性技术和解决方案的创新研究,积极探索综合交通运输领域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三位一体创新发展的新模式,支撑引领综合交通理论、方法和技术创新,为加快推动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物流效率和整体效益作出实质性重大贡献。

第三条 中心章程是规范和指导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心各协同单位均有责任和义务遵照执行。

第四条 中心主要发展目标和任务:

1、开展综合交通运输领域的知识复合型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专任教师等人才培养工作;

2、开展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和应用经济等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

3、开展综合交通运输领域相关课题的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

4、开展综合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5、定期合作举办综合交通运输领域的学术研讨、行业交流会;

6、开展绿色增长导向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系统咨询、人员培训和成果转化;

7、推动中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

8、其他协同创新工作。

第二章 协同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主要协同单位权利包括:

1、协同单位的权利和地位平等,中心在协同单位分别挂牌,分设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

2、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本科生和研究生网络文化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开展课程互选和联合培养等;

3、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4、共享师资、研究人员队伍资源,包括:在协同创新框架内互聘优秀教师、研究人员、相互提供师资、研究人员培训等;

5、共享协同创新中心资源,包括:以中心名义独立对外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第六条 主要协同单位义务包括:

1、协同单位负有为中心教师、研究人员互聘、人才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科学研究、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

2、协同单位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师、研究人员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

第七条 其他协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1、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综合交通运输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教学工作,开展联合培养等;

2、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3、共享协同创新中心其他资源,包括: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4、负有为中心教师、研究人员聘任、科学研究、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人力、政策支持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是中心最高决策机构,由各共建单位主管领导、中心主任、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组成。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中心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制定中心发展战略与研究方向;审议批准中心的重要政策和规章制度;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首席科学家、管理团队和各创新平台主任;其它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发展状况、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中心发展战略规划、学术方向、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合作等提出建议;听取和审议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组织对骨干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形成评议结论。

第十条 中心主任为外聘专家的,中心设执行主任1名,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和资产管理,批准中心骨干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聘任,根据学术委员会提交的骨干研究人员考核评议结论对骨干研究人员岗位职责和薪酬待遇进行调整,代表中心签署各类法律文件,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组织编写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中心设若干创新研究平台,各创新平台设主任1名,配合中心主任完成协同创新工作,具体负责创新平台的学术方向规划、协调资源分配、一般研究人员的聘用和考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向中心主任提出骨干研究人员的聘用岗位需求和人选建议,提交研究创新平台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各创新平台设首席科学家1名,负责提出平台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总体科研目标,确定平台研究方向和实施方案,把握研究重点。

第十三条 中心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的行政事务,包括财务状况、项目资金使用状况等。成员可由外部招聘或由中心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对中心综合事务直接管理,包括:科研经费统筹调配;科研平台建设与设备引进、维护保障;中心人员与组织机构的薪酬待遇发放;综合财务管理等。下设科研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和财务管理部。

第四章 资源配置

第十四条 中心总部设于大连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负责落实中心总部所需场地设施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 中心共建单位之间充分融合科研设施和保障条件,形成开放共享的中心基础资源和平台,支撑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十六条 中心充分利用共建单位的人才培养优势和特色,融合各类相关的高水平科技创新群体,形成中心人才和团队基础资源。

第五章 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建立创新资源深度融合的科研组织模式,着力提升持续创新的科研能力。

1、中心共建单位之间充分发挥协同创新的整体优势,联合申报国家和地方政府等发布的重大科研项目,积极开拓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2、合作科研项目的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共享、成果奖励等具体事项在项目合作协议、任务书以及有关附件中具体约定;

3、中心与协同单位联合设立开放创新基金。

第六章 人才与学科建设

第十八条 中心充分利用共建单位的生源、师资力量、国际合作交流等优势,实现对拔尖人才的遴选、录取和培养的新机制。

1、学校为中心单列研究生招生指标,吸引优秀生源;

2、中心以本硕博周期培养为主体,自主设计培养方案;

3、中心共建单位积极推行双导师制,建立完善配套的政策机制,明晰主导师、合作导师责权利;

4、大力加强科研反哺人才培养,寓教于研、科研育人,开设本科创新实践班,鼓励本科生参与科研项目实习;

5、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制定高水平的学位标准,着力提高研究生创造性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建立开放式、个性化的培养教学体系,吸引优秀海外留学生到中心学习和研究。

第七章 人事制度与考评

第十九条 按“最优、最简、互补”的原则遴选中心的协同创新成员,按照在中心工作的时间分为全职和非全职两类。

主要协同创新成员岗位设置包括:

1、骨干研究人员:包括资深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研究员和技术支撑骨干;

2、其他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一般技术支撑人员。

中心对固定研究人员实行双聘制。中心受聘人员需按照中心规定接受中心的定期考评。

第二十条 中心制定人员考评、调整、退出与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骨干研究人员在进行中期考核和末期考核时需向学术委员会递交总结报告进行工作评议,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一般技术支撑人员的考评由各创新平台主任组织进行。

第八章 国际合作

第二十一条 中心广泛利用各类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和资源,为中心成员充分创造国内、国际合作交流的机会,使中心成员有充分、自由的条件与国内、国际知名大学以及研究机构的同行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二条 以固定、客座、兼职等灵活多样方式和与国际接轨的薪酬待遇吸引国内外一流研究人员来中心工作。

第二十三条 邀请国内、国际一流科学家来中心作访问研究,与国内外知名的大学、研究机构等建立广泛的实质性合作,联合举办各类学术活动,在加强中心成员国际交流合作能力提升的同时,提升中心的国际学术地位。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资产来源及界定:

1、大连海事大学对中心的物资、经费投入;

2、协同单位对中心的物资、经费投入;

3、地方、企事业单位对中心的物资、经费投入;

4、社会捐赠的物资、经费收入;

5、其它物资、经费收入。

以上均指中心拥有所有权的实物性资产,不含中心只具备使用权的资产。不是以中心名义获取的资产,不属于中心资产。中心二次分配给有关共建单位的资产,属于该单位所有,从中心资产中剥离。对中心可能涉及的无形资产管理问题,由中心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逐事逐议。

第二十五条 中心主任为资产管理的责任人,中心办公室为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中心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滥用,须接受中心理事会、国家、协同单位和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审计和监督。

第十章 退出和吸纳

第二十七条 协同单位有权退出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单位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提出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退出申请。协同单位任何一方或两方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中心共建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应履行退出中心的程序:

1、单位被撤销、解散、破产等致使其无法对外有效履行法律责任;

2、单位不能有效履行中心共建协议和章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3、其它需退出的情形。

退出程序是:由中心主任研究提出该单位退出可能涉及的人员、资产、科研项目、人才培养、法律文件、对外通告等善后处置方案,报请理事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中心共建协议到期后,由理事会全体会议研究是否延续合作。达成继续合作意愿的单位,重新签订中心共建协议和章程;无意继续合作的单位,按本章程约定的办法履行退出中心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协同单位一致同意的原则下,可以吸收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中心。当有新单位提出加入中心的请求时,经学术委员会和中心主任初步研究同意后,报请理事会审议批准。该单位与中心签署共建协议和章程后,成为中心正式共建单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理事会。本章程以及实施过程中若存在与国家、军队、地方以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军队、地方以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对本章程中的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需要时,附件约定的相关内容可在章程修订时一并纳入。

第三十二条 对执行本章程中的争议,共建单位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的,可诉诸相关部门仲裁。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协同单位各方签字盖章批准后生效。本章程需修订时,由理事会发起,责成中心管理办公室汇合各方意见代拟修订讨论稿,征求各共建单位意见后,由理事会审议批准。

 

 

大连海事大学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创新中心

                                                              201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