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2016-03-08 388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按照《大连海事大学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连海大校发〔2015〕310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各协同单位依据《大连海事大学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创新中心框架协议》和《大连海事大学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创新中心章程》规定,共同建设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中心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领导决策机构。

第二条 理事会在大连海事大学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对中心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学科方向、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对中心主要领导人进行聘任。

第三条 理事会遵循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决议公示制度。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与中心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二)制定中心发展战略与研究方向;

(三)审议批准中心的重要政策和规章制度;

(四)负责推荐学术委员会成员;

(五)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中心主任、中心执行主任、中心秘书长等中心管理团队人员以及各创新研究平台主任等重要岗位人员的聘任

(六)其它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由各协同单位主管领导、中心主任、中心执行主任、秘书长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若干人。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大连海事大学为理事长单位,推举理事长1人;中心主要参与单位为理事单位,各推举一名负责人参加理事会。中心主任、中心学术委员会、中心秘书长经聘任后自动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中心主任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各位理事。遇有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或2名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或采用通讯方式做出决定。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第十条 理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活动经费列入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对本条例中未明确规定的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与本条例具有同等效力。需要时,附件约定的相关内容可在条例修订时一并纳入。

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条例中的争议,相关单位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的,可诉诸相关部门仲裁。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本条例以及实施过程中若存在与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为准。

 

 

 

                          大连海事大学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创新中心

                                                              201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