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创新中心人事聘任、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03-08 816

 

    为调动人才积极性,建立有利于协同创新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聘用双方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人员流动不调动”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现代大学人事制度,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的聘用制度,保障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聘用关系,围绕中心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需要。

第二条 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团队导向、主任负责;按需设岗、择优录用;合同聘用、协议管理;绩效导向、优劳优酬;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作为学校学术特区,在人事聘任、人才评价考核方面有相应的自主权,实行新的人事聘任、人才评价和考核制度。中心以任务为中心,可自主设岗、自主选聘、自主考核、自主定酬。

第四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按照公开、公正等原则对人员聘任、考核等进行学术评价。中心确立的聘任、考核等评价标准原则上应当高于学校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人员聘任

第五条 岗位设置要以需求为导向、以任务为牵引,坚持按需设岗。中心组织机构按照二级管理体系设置,即研究平台和研究团队。中心岗位设置包括中心主任、研究平台首席科学家、研究团队首席青年科学家、研究团队成员、科研助理人员等。

1.中心主任:中心设主任1名,中心主任在理事会指导下对平台内各项事务全面负责,按照一定的程序自主选聘研究平台负责人、研究团队负责人、研究团队成员及科研助理人员等。

2.PI(Principle Investigator):每个研究平台设首席科学家1名,每个研究团队设首席青年科学家1名,实行PI制,中心应为每位PI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PI在本平台或团队范围内,拥有项目组织管理、岗位设定、人员聘用与考核、薪酬设定、资源管理、任务分工等方面相对的自主权。

3.研究团队成员:每个研究团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研究任务设立一定数量的兼职科研人员岗位。

4.科研助理人员: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少量科研助理人员负责中心的科研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中心将根据自身的建设、发展规模,确定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合理调整人员结构,共同服务于中心的发展。

第七条 中心设置教授、副教授、讲师、研究员、副研究员等科研岗位,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水平评估,提出聘任意见后,由中心进行聘任。

第八条 聘用形式。中心根据各岗位不同的工作职责及任务,按照“人员流动不调动”的原则,实行专职聘用和兼职聘用的聘用形式。

1.凡进入中心时依然保留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中心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与受聘者签订兼职协议,受聘者在完成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之外,兼职完成与中心签订的兼职协议中的工作目标。编制类型为:人事代理(合同编制)。

2.在进入中心前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工作单位已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专职聘用。由中心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编制类型包括:人事代理(合同编制)、劳务派遣。

第九条 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置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特色岗位。

第三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条 学校赋予中心充分的自主权,学校对中心实施整体业绩目标考核,鼓励中心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学术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 理事会对中心的工作实施目标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每四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形成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 针对中心、研究平台、研究团队等进行分级、整体业绩考核。理事会对中心主任进行考核,中心主任对研究平台首席科学家和研究团队首席青年科学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人员考核以合同为依据,尊重人才成长及成果产生的规律,根据研究任务不同,遵循分类考核原则。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与团队考核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管理体系。中心内部团队及人员的考核评价由中心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中心建立灵活用人机制,实行人员动态管理、完善人员退出机制。中心各类聘用人员聘期结束后,根据任务情况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的可续聘;考核不合格、无任务需求或不愿续聘的双聘人员可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中心自主聘用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解聘手续。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对受聘人员执行协议工资制,采用年薪形式,由中心财务统一支付。中心对其人员的薪酬具有调控自主权,根据对人员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薪酬的调整比例。

第十六条 薪酬类型

1.凡进入中心时依然保留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薪酬类型:中心以酬金方式,转账至受聘者。

2.在进入中心工作前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工作已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其薪酬采取年薪制,由中心财务统一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标准。中心根据聘用人员类型和聘用形式,确定受聘者的薪酬额度。

第五章 国内访问学者计划

第十八条 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目标。提升中心的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术交流,实现人才的动态流动,打造国际一流的学术研究中心。

第十九条 国内访问学者计划支撑。中心将以科学研究为支撑,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作为国内访问学者的接受单位,建立机制体制,支持国内访问学者来中心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经费资助。对于来中心的访问学者,参与中心的科研项目研究,由所在团队PI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由中心主任审定,并报学术委员会审批。对于自选科研项目,经费将由原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接收模式。

1.中心将安排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担任指导教师,开展科研工作。

2.校外访问学者在导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参与编写教材或其他教学工作,导师全面负责培养工作。

3.中心按不低于博士研究生的标准提供学习、工作条件,尽可能地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4.访问学者报到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选派单位原定课题方向,制订学习和工作的具体计划,并切实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导师应按照计划检查执行情况,写出考核意见。

5.访问学者在工作学习期间要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访问学者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产权问题,中心视其所起的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访问期限:半年或一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连海事大学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创新中心

                                                                  201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