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保障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03-08 826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按照《大连海事大学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连海大校发〔2015〕310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有效地管理好协同创新中心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中心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来源为上级部门财政类专项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合作伙伴支持资金、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横向联合研究获得的经费以及中心接受社会的捐赠。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中心财务部门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和指导中心研究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需严格执行审定的预算,确保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中心主任对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第四条 使用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须纳入学校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中心专项经费实行预算审批制度,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协同创新实施任务的合理需要,按照科学预算的思路进行编制。预算工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财务处配合组织实施。预算编制经学校相关部门审定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预算应根据相关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编制科目预算,并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支出理由进行详细说明。预算一经审定,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须严格遵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预算执行的管理办法,确保预算中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的部分,按辽宁省和学校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调整。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开支范围:

1、日常公用支出:中心建设和运行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公共资源使用费、差旅费等。

(1)办公费: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发生的行政、办公用品等支出,包括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办公电子设备及维护、办公软件、报刊档案、打印复印、图书资料等费用。

(2)公共资源使用费: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水电气使用费、房屋使用费(包括房屋维修改造费)、图书资源使用费、网络使用费、公共平台使用费等。

(3)差旅费:中心成员为开展工作在国内外进行调研、学术会议和交流所需的旅费、住宿费、会议注册费及出差补贴等。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按国家和中心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2、科研课题费:经学术委员会讨论,经中心主任批准后,由中心下达的或自选课题,由中心按照预算办理立项、拨款课题研究经费。

3、学生培养费用:用于为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中心成员提供教学津贴、设立研究生助研费、为研究生提供生活补贴、为优秀研究生设立专项奖励基金、为学生提供短期技能培训等所需的费用。

4、人员薪酬和奖励激励:协同创新中心用于在中心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引进、聘任一流专家、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优秀团队、聘任人员的薪酬福利、奖励激励等费用开支。

5、会议费:中心组织举办的学术交流会、专题研讨会、行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论证、验收等各类会议所需的会场租金、参会人员食宿、交通费、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专家劳务费等。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支付科学软件、文献资料购买、论文版面、信息传播、知识产权等费用。

7、专家咨询费:用于邀请相关专家对中心工作进行咨询、指导所需的费用。

8、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于中心成员及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际专题研讨会、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等所需的费用。

9、其他支出:除上述支出范围以外的中心正常运行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 中心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与协同创新任务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经费审批与报销:使用预算内财务计划的专项经费,由使用者根据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中心运营期间的每年年末,应按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形成资金使用年度总结报告,报学校“2011计划”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汇总形成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年度总结报告。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中心严格按照辽宁省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经费使用情况要公开透明,适时适度予以公示,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均纳入中心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四条 与协同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有关的所有人员,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对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根据建设进展情况、改革方案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与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连海事大学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创新中心

2016年1月9